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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科协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1-11-17 14:27|来源:未知 作者:陈峰

泰兴市科协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泰兴市科协信息宣传工作,提高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兴市科协信息宣传工作稿件是指市科协及所属团体及工作人员撰写发表的信息宣传稿件。

第三条  泰兴市科协对信息宣传工作实行考评,以各所属团体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科协信息宣传工作内容:

1、宣传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

3、宣传科协系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新举措;

4、宣传优秀科技人物、优秀科协工作者的业绩;

5、宣传科协及所属团体自身形象。包括:各级科协及学会、协会的性质、任务、宗旨,宣传所开展的重大活动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科协系统在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等。

第五条  信息材料报送内容及要求:

1、党和政府科技、科普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精神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有关科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重要批示;

3、上级科协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动态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动态;

4、各单位开展科协(普)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

5、本单位科协(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6、科协(普)理论政策研究的新成果。包括:对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综合分析和调研报告等。

第六条   所有上报市科协的信息材料报送的统一方式为txkxbgs@126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市科协各所属团体每月上报市科协信息材料不得少于2条,信息材料报送考核标准采用积分制,计分标准如下:

1、向市科协报送信息,被“泰兴市科协网”、《泰兴科协》内刊每采用1条分别计1分、2分;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主办的期刊、简报、网站采用的1条计2分;被市“一报三台”(《今日泰兴》报、泰兴电视台、泰兴有线电视台、泰兴广播电台)报道的1条计3分。

2、被“泰州科普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简报》采用的每条计3分;被《泰州日报》、《泰州晚报》、泰州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录用的1条计5分。

3、被《江苏公众科技网》、《江苏科协》、《江苏科技报》、《江苏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简报》等媒体录用的1条计5分;被《新华日报》、省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录用的1条计8分。

4、被中国科协网站、《科协论坛》、《企业科协》、《大众科技报》等中国科协主办的有关网站、杂志上录用的1条计10分;被国家电台、电视台、《人民日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国家级期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录用的1条计20分。

5、撰写调查报告或典型经验材料,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市)级有关网站、杂志、简报等录用的分别计30分、20分、10分、5分。

6、报送的信息材料被领导批示的,计同级相应分数的3倍分数。

第八条  以上内容不重复计分,按同类型最高分计分。考核时必须提供登稿的复印件备查。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泰兴市科协宣传工作考核评比每年进行一次,累计积分前三位的单位(信息员)确定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员)。(先进单位必须完成每月上报的量化指标。)

第十条  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员,由市科协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各所属团体上报的信息材料被省科协网站要闻快递栏目采用的每条给予100元的稿酬,被其他栏目采用的每条给予40元的稿酬;被省报纸、杂志采用的,视内容重要程度和篇幅长短,每条给予100-200元的稿酬。

第十二条  所报信息材料发现抄袭或严重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要求退回稿费外,视情况轻重,在全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恢复影响,公开声明道歉。

第十三条  信息宣传工作作为全市科协系统综合工作先进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全年信息考核得分明显偏低或不重视科协信息宣传工作的,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为科协系统综合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O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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