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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2)

日期:2011-04-28 09:4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附:泰兴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贡献,市委非公经济组织工委、科协、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为做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讲、比”活动的基本宗旨:贯彻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提升企业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推动企业树立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引导企业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加强科技工作者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企业和谐,服务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条  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分为先进集体、科技创新人才标兵和优秀组织者。每次表彰先进集体10个,科技创新人才标兵10名,优秀组织者10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科协、企业科协同时成立“讲、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讲、比”活动组织实施和评选工作。

    第四条  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日常工作,提出“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科技创新人才标兵和优秀组织者推荐名额,并起草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开展“讲、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将有关材料报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并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均可参加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的评选;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均可参加市“讲、比”活动科技创新人才标兵的评选;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科协专职和兼职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占表彰比例不超过20%),均可参加市“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的评选。

    第七条  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企业科协和科技工作,企业科协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工作经费、活动场所、办公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能组织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企业创新氛围浓厚,在企业科技工作者中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参加“讲、比”活动的人员达到企业科技工作者总数的80%;

    3、积极组织企业科技工作者和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讲、比”活动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科技成果和一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4、获所在企业“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第八条  市“讲、比”活动科技创新人才标兵推荐条件:

    1、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模范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企业科协组织开展的各项创新活动;

    2、勇于创新,积极参加企业“讲、比”活动;

    3、“讲、比”活动所立项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

    4、获市以上“讲、比”活动科技标兵称号。

    第九条  市“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推荐条件:

    1、热心支持和组织开展“讲、比”活动,善于整合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一线创新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好评;

    2、积极沟通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讲、比”活动开展,组织活动具有创新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3、充分发挥科协组织作用,在“讲、比”活动中为科协组织树立良好形象;

    4、在企业评为“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委非公经济组织工委、科协、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市“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科技创新人才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同时对科技创新人才标兵和优秀组织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市委非公经济组织工委、科协、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向各推荐单位、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市“讲、比”活动表彰的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所在单位考核、晋升职务和工资等的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市“讲、比”活动科技创新人才标兵可推荐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奖励评选。各企业要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创新效应,积极营造通过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氛围。

    第十二条  对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按该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市“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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