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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与注册制

日期:2011-07-26 15:4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建筑师(architect)是以建筑学相关学科的知识以及建筑设计和技能为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英国法律中对建筑师的定义为:“一个拥有美学及实用方面足够的技能与知识,以至可以构思、设计、安排及监督建筑物的建造者,他在自己经营的业务中,或在作为一名专家提供服务时,需要合理地运用这种设计及规划的技能”。美国有的州法律规定,凡是“涉及保障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建筑物”,均必须由注册的建筑师设计。在许多国家,建筑师的称号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而使用建筑师的称号,或承担按法律规定必须由建筑师进行的建筑实践者,均属犯法行为。这种法律,通常称为《建筑师法》或《建筑师注册法》。   中国现有近3万名建筑师(比例比发达国家少),全国自1994年进行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1995年正式进行全国统一考试,标志着中国建筑师从业管理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筑师的注册,只是政府部门代替国家承认某一公民具有建筑设计及监造之技能,有要独立主持建筑设计之资格。建筑师的注册,与其经营及组织形式无关,只要符合工商法企业法的规定,就可以采用多种经营及组织方式。   在国外,注册建筑师可以是政府设计机构的成员,也可以独自经营或合伙经营建筑事务所,也可以是设计公司的主持人或雇员。这些事务所或设计公司的内部组织体制,则更是多样化。我国的建筑设计单位,绝对大多数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在向企业制过渡;80年代以来,也出现了一些集体所有制的建筑设计事务所;预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设计的经营及组织机制也会更为多样化。鉴于建筑师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国家财产和公众利益,对建筑师、工程师实行严格的注册制已是国际惯例。考虑中国国情,国家决定设立二级注册标准:一级与国际接轨,二级与国内市场相适应。中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对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执业范围、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在1995年11月11日~14日完成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后,将并于1995年底1996年初在辽宁、浙江、重庆进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将正式实行建筑师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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